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7-05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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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闻栏目为您分享: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要求,规范我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起草了《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01、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结合新型城镇化的建设要求,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利和合法住房财产权益。
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补偿的,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农村村民住宅所有权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自建住宅。重新安排的宅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采取提供安置房补偿的,安置房面积根据符合本市“一户一宅”标准的宅基地面积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实施规划、维护公平的原则,充分考虑原地回迁和异地搬迁的区域差异研究制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宅基地及安置房用地、规划等相关手续。
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按照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执行,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02、对非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
征收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不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等按规定予以补偿。
03、房屋价格评估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中需要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的,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结合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并委托开展评估测算等工作。有条件的可参照周边商品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征收土地及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评估时点,为征地预公告张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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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原文网址:https://ghhzrzy.tj.gov.cn/zmhd_143/jcyjzj/202407/t20240704_6668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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