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10-27 1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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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闻栏目为您分享:为持续做好新增定点相关工作,结合新增评估工作实际,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拟定了《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新增定点经办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新增定点经办意见(征求意见稿)》,详细内容来看下文吧!
《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新增定点经办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新增定点经办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申请范围及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对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况做出了详细说明,并对申请时应当提交材料格式进行了明确。
10月27日18:00前,市民可通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ylbz.tj.gov.cn)-互动平台-征求意见栏目进行查阅文件。
https://ylbz.tj.gov.cn/hdpt/jcyjzj/202310/t20231025_6439147.html
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新增定点经办意见
《天津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新增定点经办意见》中明确了申请范围及条件、工作流程、评估合格标准、暂缓评估等内容。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具体包括: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医务室、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含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能够接入市医药采购中心医药采购应用平台的信息系统;
(七)能够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监管设施设备;
(八)村卫生室(所)应符合本市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条件,且与卫生院(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五统一”管理(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财务收支管理、统一药品及医疗器械购销管理,统一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管理);
(九)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新增定点经办意见
《天津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新增定点经办意见》中明确了申请范围及条件、工作流程、评估合格标准、评估争议处理等内容。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在指定区域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能够接入市医药采购中心医药采购应用平台的信息系统;
(八)能够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生物识别、药品追溯系统等监管设施设备;
(九)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零售药店可在国家法定工作日向属地医保分中心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申请时应当提交《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申报材料(申请表和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申报材料内容须完备齐全,并按照要求采用国际标准A4纸型,书式装订成册,确保装订牢固,不掉页;需编制总目录及各章目录,页码应当连续编排,中间不得丢页、少页。申报材料需同时提交PDF格式电子版。
非法定代表人或非经营者申请办理业务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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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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