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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提取新政来啦!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发布时间:2023-09-06 17:55:27 阅读量:

天津落户新闻栏目为您分享:天津公积金在住房和贷款上都用得到,近日,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天津公积金提取新政,9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新政包含了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天津公积金提取新政

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自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如下调整:

1.新增政策: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可就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2.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3.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的,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天津公积金提取新政解读

一、《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的背景依据

天津市于2018年发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于2023年8月31日到期。

根据国家及有关政策,市人民政府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增加了职工既有房屋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可以就房屋增加面积部分交纳的改造成本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二、注意事项

1.职工及其配偶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既有房屋由于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城市更新后增加面积的,提取人应在竣工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3.直系血亲是指与房屋产权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不包括兄弟姐妹。

三、新老政策差异

天津公积金提取新政来啦!

上述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公积金贷款额度已调整

7月27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条件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申请贷款时间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6个月、近6个月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发生断缴。

职工或配偶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2、贷款限额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

本市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下调至80万元、40万元;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上调至100万元、50万元。

3、还贷额度

将按还贷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方式调整为:月还款额不超过职工月收入(职工与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为职工及配偶月收入之和,下同)的60%。

月还款额是指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还款额和个人信用报告中其他贷款月还款额之和。职工月收入是指月工资总额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

4、其他购房要求

①职工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执行首套住房贷款政策。

②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本市缴存职工贷款政策。

③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可选择不同贷款期限。

5、有效期及其他规定

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23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贷款受理日期在2023年8月25日之前的,按本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3年8月25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本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9〕1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6号)同时废止。

来源: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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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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