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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称评审政策:《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天津人社 发布时间:2024-02-27 10:52:08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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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科研人员成长规律和科技创新规律,坚持客观科学公正评价,坚持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坚持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使用效率,建立符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造就高水平创新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队伍,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的自然科学领域研究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

2.合理设置专业。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设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专业方向。今后,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3.明确层级和名称。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化科研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树立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坚持道德底线,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分类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对基础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能力,以及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对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对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着重评价其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和科技服务满意度等。推行代表作制度,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不将论文、著作、专利、资金数量等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严格代表作审核制度,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专著译著、技术标准规范等代表作,在职称评审中与高质量学术论文、著作具有同等效力。

3.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本系列的各专业标准,可在不低于系列标准基础上,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对专业能力、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破格条件等要求予以细化。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可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业绩分析等多种方式,给予客观评价。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对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人员,以小同行评价为主,探索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对应用研究人员、技术开发与推广人员、科技咨询人员等,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对特殊人才要敢于打破常规,探索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2.明确评价机构。市科技局是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局相关部门,逐步探索开展社会化、专业化评审。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人才智力密集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3.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研究人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评审中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重点考察工作业绩,放宽学历、论文等要求。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评聘分开方式。建立健全科研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

2.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支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参加培训。

3.已取得其他系列职称的人员,在自然科学研究岗位工作满1年的,可转评同层级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符合上一层级资格条件的,也可申报上一级别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

4.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每年职称评审前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进一步畅通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研究人员可在本市非公经济职称专办窗口申报职称。民办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与公立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的双创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申报职称,也可在创业单位申报职称。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评审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公示。实行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强化同行专家评价,专家库中要大力吸纳学术水平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自主评审单位评委中,单位外部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专家回避轮换制度,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实施退出和问责机制,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市人社局、市科技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自然科学研究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严格程序,精准实施,务求实效,充分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创新活力。在组织实施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任务平稳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工作,引导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参与改革,不断攻坚克难、追求卓越,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气氛,让有真才实学、真实贡献的科研人员享有成就感和获得感,营造立足本职、注重实际、潜心钻研、争创一流的成长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软科学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199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市人社局 市科技局

2020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研究实习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研究实习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二)专业能力要求。需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应用、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三、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助理研究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并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2年;或者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并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满4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需符合以下条件:

1.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3.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参与选定科研项目和制定研究方案,能够独立撰写研究报告或发表研究论文,取得具有科学意义或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具备一定的研究和转化推广能力。参与研究课题、科技成果转化或技术推广项目,为解决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提供理论依据或技术支持,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野外科学工作中获得有意义的科学积累。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具备一定的研究和咨询服务能力。形成一定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并被采纳,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三)业绩成果要求。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参与完成省(市)部级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及以上,并结项。

2.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相关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1篇及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相关专业的单位内部研究报告1篇及以上,要求引用数据齐全、研究规范,并经2名副高级职称人员评议证明,具有一定学术研究价值。

3.参与国家、行业、省市相关专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或参与撰写的研究报告、专报、技术咨询报告得到厅局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决策部门采纳1项及以上。

4.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参与完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项目,获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参与完成重大横向科研项目或单位相关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为单位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参与完成相关专业已授权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科技成果等1项及以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助理研究员:

1.凭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相关专业项目,获区(局)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

2.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以上,并经2名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人员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四、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并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2.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3.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具备较强的研究和转化推广能力。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具备较强的研究和咨询服务能力。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

(三)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凭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相关专业项目,获省(市)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具有个人证书。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省(市)部级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及以上,并结项。

3.作为主要撰写人,完成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相关专业学术专著(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0万字及以上);或作为第一、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期刊、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公开发表相关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2篇及以上,要求引用数据齐全、研究规范、结论可靠,并经2名正高级职称人员评议证明,具有一定学术研究价值。

4.作为主要参编者(前5名),参与国家、行业、省市相关专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或参与撰写的研究报告、专报、技术咨询报告得到省(市)部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决策部门采纳1项及以上。

5.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主持完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项目,获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前5名)完成重大横向科研项目或单位相关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为单位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参与人(前5名),完成相关专业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科技成果2项及以上,获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

1.凭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相关专业项目,获省(市)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或获省(市)部级自然科学研究行业类奖项三等奖及以上(额定人员)。

2.获得国家专利金、银奖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

3.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以上,并经2名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五、研究员资格条件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并担任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需符合以下条件:

1.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3.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研究能力突出。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研究和转化推广能力突出。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研究和咨询服务能力突出。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

(三)业绩成果要求。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获国家级奖1项或省(市)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及以上1项(具有个人证书)。

2.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国家级项目、国家级项目子课题、省(市)部级重大项目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完成省(市)部级及以上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及以上,其中至少主持完成1项。

3.作为主要撰写人,完成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相关专业学术专著(单部著作个人承担20万字及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行业内公认的高水平刊物上发表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4.主持完成国家、行业、省市相关专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撰写的研究报告、专报、技术咨询报告得到省(市)部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或决策部门采纳2项及以上。

5.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主持完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项目,获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主持完成重大横向科研项目或单位重点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为单位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主持完成相关专业已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科技成果2项及以上,获得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研究员:

1.凭自然科学研究领域相关专业项目,获国家级科技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2.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及以上,并经具有相关专业5年正高级职称资历的2名资深专业人士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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