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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户口政策:关于落实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登记迁移政策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8-14 14:45:39 阅读量:

天津户口政策——《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17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详细解读内容来看下文!

天津户口政策:关于落实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登记迁移政策的通知

天津户口政策:关于落实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登记迁移政策的通知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是否涉及农民“三权”问题?

答: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6〕11号)的明确要求,目的是打破以往的城乡二元结构,还原户籍制度人口登记管理的本来功能。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主要是对公安户籍管理政策进行调整完善,暂不涉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问题。在2016年12月26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可见,户籍并不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唯一条件。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推动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二、《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内容有什么变化?如何换领新的《居民户口簿》?原居民户口簿还能用吗?

答:新签发的《居民户口簿》中,“户别”栏不再填写“农业家庭户”或“非农业家庭户”,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全市不统一换发《居民户口簿》,对有换领意愿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持原《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未设立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的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领新的《居民户口簿》。换领《居民户口簿》不收取任何费用。

原《居民户口簿》不设有效期,可以继续使用。对居民户口簿户别栏登记的项目需要变更的,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办理变更手续。

三、天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后,群众在办理户口时能享受到什么便利?

答:一是全面放开了市内户口迁移限制。按照以往的政策,我市的农业户口居民只有具备升学、就业、投靠亲属等条件,同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将户口迁移至市区。有些在市区购房并居住生活的本市农业户口居民,由于不具备上述条件无法将户口迁入市区,进而无法享受市区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后,不再界定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现了全市范围内户口自由迁移。凡本市户籍居民在其他行政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具备投靠条件的,可以到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有户籍窗口的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二是降低了外省市人员投靠配偶准入条件。此前,外省市户籍人员与我市非农业户口居民结婚后,办理投配偶落户需要结婚满10年,且双方年满35周岁。政策调整后,取消了年满35周岁的年龄限制,并将结婚年限由10年降低到3年。也就是说,外省市户籍居民与我市户籍居民登记结婚满3年,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就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这对于夫妻一方户籍在外省市的家庭是一个利好消息。

四、外省市的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农业户口人员结婚投靠落户,没有年龄限制。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后,不再区分“农业”、“非农业”了,这条政策怎么把握呢?

答:由于以往政策规定我市原农业户口居民与外省市农业户口居民结婚投靠落户不受婚龄、年龄限制,为加强政策的延续性,经研究,对原为我市农业户口、因此次户口登记“一元化”调整为居民户口、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迁入的,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设置3年的政策过渡期,即在2019年12月31日前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予受理的,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全市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这样既消除了以往的政策差异,也给具有办理夫妻投靠需求的原农业户口居民给予了一定缓冲时间,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

五、今后《居民户口簿》不再标注“农业”、“非农业”,会不会出现相关单位部门要求群众开具原户口性质证明,而群众办事无门的情况? 这一点怎么解决?

答:户籍制度是一项基础社会制度,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考虑到此次实施户口登记“一元化”可能对公民办理个人事务带来影响,市公安局专门就出具原户口性质户籍证明问题作出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不再对公民个人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对于需要查询群众2017年1月1日以前户口类型的,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查询,公安机关将依法根据职责提供查询服务。”其目的主要为了贯彻落实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精神,有效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进一步推进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加强内部工作对接,实现“让信息多走网路、让群众少走马路”,提高部门办公效率,降低群众办事成本,把简化优化公共服务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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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天津市公安局

原文网址:https://ga.tj.gov.cn/zwgk/zcwj/hz3/202109/t20210909_5588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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