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积分落户网
发布时间:2022-01-05 10: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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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0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对人才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管出版原则,遵循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服务发展、科学评价、以用为本,克服“四唯”倾向,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培养造就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高素质专业化出版人才队伍,为推动我市出版业持续健康繁荣发展、建设文化强市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从事出版物审读、编校质检、报纸校对工作人员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价。
2.明确层级和名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和编审。原技术设计员、助理技术编辑、三级校对、二级校对对应助理编辑,原技术编辑、一级校对对应编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各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3.有效衔接职业资格制度。健全完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并与职称制度实现有效衔接。通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的初级、中级职业资格,即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职称评价的首位。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的出版方针,坚持正确出版导向,坚持内容质量第一,牢记出版工作职责使命。建立和完善诚信承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2.实行分级分类评价。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需求。初级、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业绩水平和业务引领作用。对企事业单位从事出版工作人员,突出评价其工作成果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从事出版专业研究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专业能力标准评价体系,注重评价其工作业绩、政策水平和专业能力;对从事校对工作的人员,重点评价其在校对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取得的重大成绩。
3.突出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评价。充分体现出版职业属性,注重考察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增强政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宏观政策研究能力和创新发展能力。实行出版业务和理论成果代表作制度,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性业务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主要内容,选题策划报告、审稿校对意见、设计制作方案和重点出版项目等工作成果可以作为业务成果代表作;出版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科研课题、著作教材、出版案例等可以作为理论成果代表作。
4.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新闻出版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出版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正高级一般实行评审方式。初级、中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本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出版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业绩分析等多种形式,给予客观评价。
2.明确评价机构。市新闻出版局是出版系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市新闻出版局相关部门。探索依托专业水平较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影响力、自律规范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出版系列职称社会化人才评价。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探索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出版单位、行业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可根据我市有关规定按照程序申请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3.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制约,畅通各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出版从业人员可在本市非公经济职称专门窗口申报出版系列职称。对主要从事融合出版、版权运营等业务的人员,出版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考虑融合出版、版权运营等业务的特点,支持鼓励其参加考试或评审。出版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相关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4.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出版高端人才,以及在解决关键融合出版技术难题、推动出版行业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及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可适当放宽学历和理论成果、科研能力要求。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出版专业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出版系列职称考试或评审。
2.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出版行业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探索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与出版人才培养、出版专业学位学科教育衔接机制,加快培育出版专业人才。
3.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丰富技能,完成继续教育要求。
4.健全职称证书互通互认机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出版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出版系列高级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专家库中积极吸纳政治立场坚定、能力业绩突出的一线优秀资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声望较高的专家学者,以及从事融合出版、版权运营等业务的优秀资深人员和专家学者,扩大评审专家覆盖面。在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其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以及推荐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市新闻出版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出版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慎实施,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要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真正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社会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出版专业技术人才的活力。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天津市出版专业高级资格评价标准》(津人专〔1994〕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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