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广播 发布时间:2023-07-17 11:08:00 阅读量:人
天津落户新闻栏目为您分享: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政策解读,详细内容如下!
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现将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
单位在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有效期及其他规定
新转业军队干部、新调任公务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0日废止。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3年6月30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做好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9〕4号)及《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3〕 5号),单位在缴存2023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可按以下程序办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业务。
一、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网上缴存的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单位网厅)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开通网上缴存的单位可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www.zfgjj.cn,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附件1)一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到管理部办理相关业务。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可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领取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2)一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会章后,到管理部办理相关业务。
二、办理缴存额调整
单位根据《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3〕5号)规定,核定2023年度职工缴存基数。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一)通过单位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单位网上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调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并确认提交。
(二)单位也可到管理部柜台领取电子版或纸质版《调整清册》一份,纸质版《调整清册》填写完毕后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件及《调整清册》(电子版或纸质版)一份到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单位通过单位网厅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确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并准确核定缴存基数。
三、调整后首月缴存
单位办理缴存额调整后,首月按照调整后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通过管理部柜台或单位网厅办理。当月无职工增加、封存、个人补缴的,只需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汇总表》;当月有职工增加、封存、个人补缴的,单位还应依据实际情况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
《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政策解读
01《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政策出台背景依据?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为做好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02《通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明确职工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时的月缴存额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03《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3)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04《通知》的涉及范围是什么?
《通知》适用于我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05《通知》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我市所有缴存单位和职工均应当按照《通知》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按照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受理、审批相关业务。
06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在缴存额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2)单位的缴存比例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3)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07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08《通知》推出了哪些惠民利民举措?
为保证低收入职工的必要缴存水平,《通知》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低标准。
为降低单位生产经营成本,《通知》规定企业等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在5%-12%间选择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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