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
发布时间:2023-10-12 17: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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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天津市户口积分落户政策是根据天津市人社局印发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所实施的,下文就为各位介绍《细则》中办理程序的相关内容,有需要的朋友快来了解一下吧!

(图源: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
天津市户口积分落户政策:办理程序介绍
第十条 居住证积分落户一般每年分两期申报,第一期为1至4月,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为7至10月,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调整申报期次和时间。
第十一条 积分落户申请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指定在职职工(包括申请人本人)为经办人,为本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申请办理积分落户手续。经办人收集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在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申报。
申请人为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派遣单位负责申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均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
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与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积分落户不受理中介机构代办申请。
第十二条 居住证积分落户通过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联办系统”)实行网上办理,各相关办理部门应于申报期开始前,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公布积分落户政策和当期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经办流程、所需材料清单等,申请人根据要求并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准备相应材料,提交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申报。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注册、登录后,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并进行网上测评,测评结果达到当期申报指导分值的,根据申请人情况上传相应材料并提请审核。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人社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公安部门应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户籍身份、居住证、落户地点的合法有效性的核实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受理情况可以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进行查询。
第十五条 经审核确认受理的,通过联办系统将申报材料流转至相关部门审核打分。
申报材料需要补正的,相关部门应自收到材料及相关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提交申请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要求完成相关材料补正。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及相关信息后,应当在申报期截止后20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及相关信息的审核,并依据当期《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值后,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联办系统。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对各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打分情况进行汇总,相关部门确定负积分和取消申报资格人员后,由联办系统综合生成申请人的积分分值,并于每年5月和11月在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居住证积分专栏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公布的积分分值及相关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时间内通过申报渠道申请复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积分公布时间结束后,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不再受理。
第十九条 复核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申请人积分分值,确定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投诉、举报提出异议的,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确认不存在问题的,市人社局向市公安局出具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大家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天津积分落户相关信息,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如想快速落户,可通过 【在线咨询】跟本站落户指导老师沟通,将一对一为您解答相关落户问题。
本文转载自: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
原文网址:http://jzzjf.zwfwb.tj.gov.cn/systemNotice/detailPage?id=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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