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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英才: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规定

来源:天津人才工作网 发布时间:2024-09-12 09:30:32 阅读量:

滨海新区栏目为您分享:近日,天津人才工作网公布了海河英才:《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规定》,详细内容来看下文吧!

海河英才: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集聚海内外优秀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根据国家、天津市以及滨海新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生态城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坚持突出重点、科学评价、注重实效、统筹实施的原则。

第三条 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人才工作统筹规划,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规定中各项人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业务职能落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生态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生态城重点引进、培养和奖励智能科技、现代文旅、生物医药、绿色金融、绿色建筑、数字经济等产业发展所需要的优秀海内外人才。

第六条 按照《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认定标准(2024版)》,生态城引进和培养的各类人才可根据实际需求,通过其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生态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划分为第1至第7层次人才并颁发相应的人才证书。

第七条 生态城全职引进的人才拟认定第1至第7层次人才的,应当与生态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生态城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生态城柔性引进的人才拟认定第1至第7层次人才的,应当与生态城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1年的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明确一年内在生态城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八条 生态城管理委员会设立“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奖励以及平台建设、服务保障、交流活动等工作,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补贴、资助和奖励以及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的匹配资助资金,均在“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人才引进支持

第九条 大力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鼓励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生态城开展全职创新创业活动,对在所在行业或领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或经营管理取得突出业绩、取得同行专家认可、具备一定组织领导才能的人才,积极推荐其参评各类领军人才项目,对成功入选者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最高1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青年人才集聚。对生态城非公有制企业、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全职新引进35周岁及以下获得全日制博士学位、30周岁及以下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综合排名前20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或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的青年人才,首次在生态城缴纳社保,并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支持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对博士后工作站全职引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对全职引进的、出站后留生态城工作的博士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本条款与“第十条”从高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柔性引才引智。对生态城非公有制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项目合作、专家聘任等方式柔性引进的第1至第4层次人才,正常履行完成与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并产生实际效果后,按照上述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中规定工薪或报酬的20%,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补贴。

第十三条 对生态城发展急需引进的人才,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企一策”的方式制定支持方案,积极吸引各类人才来生态城创新创业。

第三章 国际化人才引育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外籍及港澳台人才创业。对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籍及港澳台人才首次在生态城创办企业满1年,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持股比例不低于30%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留学回国人才创业。对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首次在生态城创办企业满1年,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30万元,所创办企业至少为5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 支持国际化人才技术技能培训。鼓励生态城非公有制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参加国外技术技能培训,按照单次培训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给予补贴,每年度同一人才适用该政策一次,每年度同一用人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人才培养奖励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本土人才培养。对经生态城非公有制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培养新达到第1至第3层次人才标准的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实施高层次人才选育工程。加强国家级和市级称号专家人才和优秀科研工作者的资助支持,积极推荐各行业领域专家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市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积极推荐科学技术专家、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工作者申报区级及以上各类人才培养项目,对成功入选者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匹配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和支持生态城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经管委会批准的重点竞赛活动,根据实际支出一次性给予50%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对在生态城工作期间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赛前2名的技能人才,除享受相应级别大赛资金奖励外,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高技能人才技能提升。对在生态城工作期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海河工匠”、“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匹配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鼓励和支持参加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前3名的企业、团队或人才,除享受国家、市级奖励外,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前3名的企业、团队或人才,除享受省级奖励外,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在生态城非公有制企业、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期间取得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设立生态城“忠诚奉献奖”。生态城每两年评选一次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对入选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并在生态城持续经营满10年的非公有制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章 人才平台建设支持

第二十五条 支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对新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用人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开展博士后科研活动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工作站在当年度招收1名及以上博士后全职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按年度一次性给予建站单位5万元科研经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 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鼓励生态城主导产业的用人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评为“生态城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并优先推荐申报新区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二十八条 支持产业联盟建设。支持联盟主席单位、联盟秘书处或经联盟主席单位委托授权的联盟成员单位举办政策研究、人才沙龙、主题论坛、项目路演、人才培训、学习交流等人才服务活动,经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项活动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个联盟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

第二十九条 支持产教融合载体建设。对生态城非公有制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与高校或职业院校联合以开办订单班、定制班、实验班等形式或联合开发特色教材、校企员工双向交流等措施开展应用型人才联合培养的,按生态城非公有制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当年实际资金投入的20%,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第六章 人才服务支持

第三十条 完善人才服务措施。加大对领军人才、重点人才、青年人才、高技能人才等滨城人才服务证办理力度,通过提供人才专属服务事项、发放人才消费券等形式提升持证人才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加大住房保障支持。对生态城非公有制企业、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持有生态城第1至第7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的人才,提供便捷优质的租住服务,按照《中新天津生态城产业人才配套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满足不同层次的人才的过渡期住房需求。

第三十二条 加大人才落户支持。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有落户需求的,按照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有关户籍政策予以积极协助办理。

第三十三条 加大人才配偶就业支持。对持有生态城第1至第7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的人才,其随迁配偶有就业需求的,根据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任职能力等条件,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

第三十四条 加大人才子女入学支持。对持有生态城第1至第7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的人才,其子女有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需求的,在政策范围内统筹协调安排入园入学。

第三十五条 加大人才健康保障支持。对持有生态城第1至第4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的人才,由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为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体检,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政策措施由人才所在用人单位组织申报,用人单位和人才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政策兑现。各项政策支持所需申请材料、有关名词解释、具体要求、兑现程序等,以《<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规定>适用指南》为准。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人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政策支持或者产生其他社会恶劣影响的行为,将取消其所获得的政策待遇,追回已经发放的政策资金,并予以通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与上级及生态城政策文件规定的政策措施存在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有特别说明除外。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相关政策条款调整,均以上级政策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人才因工作单位迁出或注销、离职、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到期等原因离开生态城的,其持有的生态城人才认定证书自动作废,其尚未足额享受的政策自动终止。如上述人才返回生态城工作的,按现行政策规定重新申报政策支持,其尚未足额享受的政策可继续支持,已享受的政策部分不再重复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1年05月06日印发的《中新天津生态城人才引进、培养与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原政策)同时废止。依据原政策享受奖励资助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本政策印发之日前引进和培养的人才,在生态城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后,具备原政策补贴申领要求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首次申请时间不超过2025年4月30日。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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