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杭州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3-01 10:38:00 阅读量:人
1.关于“年龄状况”指标
(由市公安局提供)
一、40周岁及以下积30分,超过40周岁,每增加1岁减2分,直至不得分。
二、无需提供印证材料。
2.关于“文化程度”指标
(由市教育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备注: 1.境内高校本科文化程度及以上的申请人只取得对应学历或学位其中一项证书的,按标准分减10分计;同层次多个学历或学位的,只按该层次其中一项计分;学历结论为结业或肄业的不计分。
2.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两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其中取得多个职称或职业资格的,由申请人自主确定按其中一个申请积分。
二、印证材料
1.境内高校学历学位(含自学考试、成人高校等各类国家承认的高等教育学历)。2001年及之后取得大学及以上学历的,必须提交学信网(网址:https://www.chsi.com.cn,可免费查询本人的学历信息)《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8年9月1日后取得学位的,必须提交学位网学位查询系统(网址:http://www.chinadegrees.com.cn,可免费查询本人的学位信息)学位查询结果截图。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不必提供。
其中线上受理的提供学信网、学位网查询结果截图,线下受理的提供学信网、学位网查询结果打印件。
在上述年份之前取得学历学位的或军事院校等特殊高校毕业无法提供学信网、学位网查询信息的,应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遗失的,申请人应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学位认证报告)等能证明其学历学位的证明材料。
其中线上受理的需拍照上传证书或认证报告原件,线下受理的提供证书或认证报告原件。
2.港澳台地区高校学位。应提交学位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3.国外高校学位。应提交学位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高中学历。应提交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遗失的,提供毕业学校所在地市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核实的书面证明。
其中线上受理的需将《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及高中毕业证书等书面证明材料的原件拍照上传,线下受理的提供原件。
备注:不接收各种培训班、课程班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经历证明等不属于学历学位信息的材料;不接收主要内容或关键信息(如姓名、学制、学历程度、证书编号等)缺失或无法辨认的学历、学位证书。
3.关于“专业技术职称”指标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备注:1.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应是工作期间在工作地取得的、由具有相应职称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颁发的、符合国家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证书(含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
2.对证书持有人在杭州缴纳社保期间取得的外省或浙江省其他市的此类证书,原则上不予赋分。
3.文化程度与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两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二、印证材料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纸质原件或电子证书。
其中线上受理的将纸质证书原件拍照上传或电子证书截图上传,线下受理的提供纸质证书原件或电子证书打印件。
4.关于“技能水平”指标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备注:文化程度与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水平两项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二、印证材料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其中线上受理的将纸质证书原件拍照上传,线下受理的提供纸质证书原件。
5.关于“缴纳社保”指标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依法在本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按照 0.5 分/月计算,最高120分,其中未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不计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单独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年限应予以计分,本市市区以外转入的或本地补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计社保年限,重复参保的不重复计算。
备注:在市区范围内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可以以省市区机关事业医疗保险缴费月数代替,总月数计算截至申请人申请的上月。
二、印证材料
(一)市级社保、医保通过系统自动审核,免提交材料。
(二)在浙江省社保中心和医保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应提交相关参保证明。
其中线上受理的将参保证明原件拍照上传,线下受理的提供参保证明原件。
6.关于“住所”指标
(由市住保房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在本市市区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的积30分;租住合法居住房屋的,按6分/年,最高30分。
备注:自购产权住房指申请人自购产权住房,不含非住宅类产权房,多套房的不累计积分。同一套住宅有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人商定一人赋分,无法多次赋分。
自购产权住房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实际居住的,按“租住合法居住房屋”赋分。
租住合法居住房屋指申请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租住的居住出租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及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印证材料
房屋系配偶、父母、子女自购或租住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
(一)自购产权住房
1.持产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交接书。
3.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房屋安置表,或者资金结算证明(表)以及安置协议(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等)。
4.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二)租住合法居住房屋
1.公租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2.商品房的,①2017年以后租住合法住房的,必须提供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发的《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房屋)》;②2017年以前租住合法住房且无法提供《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房屋)》的,须提供历史租赁合同。
3.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杭州市居住房屋安全排查表》。
4.单位自管房的,提供单位自管房屋产权证明以及租赁证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支付租金证明)。
线上受理的将权证、合同等证明材料原件拍照上传,线下受理的提供原件。其中,《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房屋)》在2018年8月以后取得且有效期内的在市住保房管局官网上查询即可(线上受理截图上传,线下受理提供打印件)。
7.关于“居住年限”指标
(由市公安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累计在本市市区办理居住登记或《居住证》,按5分/年,最高100分。
备注:有中断的,每满12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分。
二、无需提供印证材料。
8.关于“综合性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指标
(结合业务部门意见,由市流动人口办提供)
一、积分规定
二、印证材料
1.综合性表彰和奖项荣誉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
备注:所取得的奖项荣誉应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学习期间获得,近5年内有效,需提供相应证书、文件、奖牌(由党委、政府颁发,不包括部门单独评选奖项)。同一事项获得多项表彰的,计最高分,不同事项可累计。国家、省、市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线上受理的将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拍照上传,线下受理的提供原件。
9.关于“捐献骨髓”指标
(由市红十字会提供)
一、积分规定
成功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80分。
备注:入中华骨髓库并配对成功进行捐献骨髓的。
二、印证材料
造血干细胞捐献荣誉证书或复印件。
其中线上受理的将证书或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拍照上传,线下受理的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10.关于“无偿献血”指标
(由市献血服务中心提供)
一、积分规定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累计达200ml起计1分,每增加100ml加0.5分,最高20分。
备注:1.应在本市(杭州地区)范围内的献血;
2.2010年1月1日前机采血小板按每次800ml计算;2010年1月1日起每1个治疗单位按200ml,1.5个治疗单位按300ml计算,2个治疗单位按400ml计算。
二、无需提供印证材料。
11.关于“志愿者服务”指标
(由市委社会工作部提供)
一、积分规定
近5年内,在本市参加志愿者服务,累计达20时起计2分,每增加20时加2分,最高20分。
备注:参加志愿者服务的以市委社会工作部认可的网络平台数据为准。
二、无需提供印证材料。
12.关于“春风行动及捐款”指标
(由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提供)
一、积分规定
近5年内,在本市市区参加“春风行动”、红十字会及政府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的慈善活动捐款,累计达1千元起计2分,每增加1千元加2分,最高10分。
备注:1.慈善捐款地区为本市(杭州地区)或接受捐赠的为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慈善组织;2.慈善捐款以相关捐赠凭证或本市 “春风行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为准。
二、印证材料
1.通过“春风行动”捐款的,在市本级“春风行动”捐款的,捐款时间在2020年8月15日以前的,应出具加盖有“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春风行动专户”财务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纸质票据);捐款时间在2020年8月15日以后的,应出具加盖有“杭州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财务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票据)。通过单位捐款或在区、县(市)“春风行动”捐款的,应提供加盖“捐款确认章”的单位捐款明细或各地春风办开具的相关捐赠凭证。
2.通过红十字会捐款的,提供相应捐款凭证或由接受捐款所在地红十字会提供的捐款存根复印件。
3.通过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认定的慈善单位组织捐款的,提供“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其中线上受理的将捐赠凭证原件或捐赠存根复印件等拍照上传,线下受理的提供捐赠凭证原件或捐赠存根复印件。
13.关于“纳税”指标
(由市税务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自主创业工商注册,投资者个人近5年连续在市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为1分,每增加3万元加1分,最高80分;非投资者个人近5年连续在市区累计缴纳工资薪金等个人所得税达1万元为1分,每增加5千元加1分,最高80分。
备注:只有申请人本人在实行积分入学区域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才能积分,其他地区、其他税种均不可以。
二、印证材料
提供以下材料:
(1)2019年(不含)之前年度:提交材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格式见附件1)
获取途径:凭本人身份证在各区税务局办税大厅自助服务机拉取,也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网址为https://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进行查询打印。
(2)2019年(含)及以后年度:提交材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格式见附件2)。
获取途径:凭本人身份证、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在各区税务局办税大厅自助服务机拉取或是通过大厅窗口打印,也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进行查询打印。
其中线上受理的将完税证明原件拍照上传或网上截图等,线下受理的提供完税证明原件或打印件。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附件1
《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式样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式样
14.关于“企业信用”指标
(由市市场监管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来杭投资企业被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浙江省、杭州市公布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人员认定以备案的公司章程为准)相应加40分。
企业同时被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浙江省、杭州市公示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叠加计80分。
企业同时被浙江省和杭州市公示为“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只计40分,不叠加计分。
二、印证材料
1.申请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营业执照;
2.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或浙江省、杭州市公示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文件或荣誉证书。
其中线上受理将证书原件拍照上传,线下受理提供证书原件。
15.关于“发明专利”指标
(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自主发明创新,被授予发明专利30分/项。多人共有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计20分,其他专利权人减半。
备注:1.不与其它积分指标重复积分。
2.应在本市市区工作或学习期间获得的发明专利。
3.转让专利不得分。
4.不设上限。
二、印证材料
申请人本人为专利权人,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原件)。
其中线上受理将证书原件拍照上传,线下受理提供证书原件。
附件:发明专利证书(样本)
16.关于“科技进步奖”指标
(由市科技技术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在本市市区工作期间获得的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得80分;省级科技进步奖证书上排名前5位的一等奖得60分、二等奖得50分、三等奖得40分;市级科技进步奖证书上排名前5位,一等奖得50分、二等奖得40分、三等奖得30分。
备注:1.不与其它积分指标重复积分。2.不设上限。
二、印证材料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原件)。
其中线上受理将证书原件拍照上传,线下受理提供证书原件。
附件:科技进步奖(样本)
17.关于“个人信用”指标
(由市发改委信用办提供)
一、积分规定
5年内有被列入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失信行为, 存在失信记录的,扣40分/次;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扣80分/次。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备注:1.同一行为被多项指标减分的只计减分最高分,不累计减分。2.失信行为界定详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二、无需提供印证材料。
18.关于“守法诚信”指标
(由市公安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扣150分/次;5年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扣100分/次;5年内被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处罚的,扣60分/次。
备注:同一行为被多项指标减分的只计减分最高分,不累计减分。
二、无需提供印证材料。
19.关于“一票否决”指标
(由市公安局提供)
一、积分规定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或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实行一票否决。
二、无需提供印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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