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8-24 11: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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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 号)有关规定,天津市公安局起草了《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20日至8月26日。
➤点击查看:【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确保积分达标的居住证积分持有人顺利在津落户,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以及国家、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本人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落户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局应当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居民户口登记和居民户口簿发放工作。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滨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窗口网上受理居住证积分落户申请,应当首先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对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进行审核,对无户口人员以及户口信息“错、重”的,驳回积分落户申请,待信息更正后重新办理。
申请人身份信息审核通过的,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下一环节。申请人申报积分落户时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真实、有效的材料原件照片:
(一)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内)正、反面;
(二)天津市居住证(有效期内)正、反面,持京、冀居住证已换领本市居住证的,还需提供京、冀居住证;
(三)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四)《不动产权证》,申请落户在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本人与配偶、父母、子女之间共有的住房的,还需提供产权人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不动产共有权证》、《同意落户声明》及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等;
(五)已购住房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上传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和契税完税证明;
(六)申请落单位集体户口的,上传单位集体户口首页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工作单位注册地的市、区人社部门指定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六条 市公安局自市人社局出具取得积分落户资格人员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信息登记、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的发放工作,将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邮寄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第七条 申请人收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40天内,到户口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出。户口迁出30天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一)《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二)《户口迁移证》;
(三)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一寸彩色照片;
(五)落户地点材料。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亲属关系证明及不动产权人同意证明;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积分落户申请人提供虚假证件、材料骗取积分落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取消积分落户资格,不予落户;已落户的,将本人及本人落户后按子女投靠父母、投靠配偶、父母投靠子女等政策在我市落户人员的户口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击查看:【天津政策】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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