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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开区严查特种作业持证:这些“证”不算数!

来源:天津经开区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5-08-18 14:39:12 阅读量:人

近年来,全国多地因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近期,天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仍发现个别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特此郑重提醒:特种作业风险高、专业性强,必须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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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示警

2025年8月4日,天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企业员工邢某某仅持有某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焊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便上岗作业,属于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涉事企业立案调查。该企业或将面临最高2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一案例再次敲响了特种作业安全的警钟。

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是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经开区严查特种作业持证:这些“证”不算数!

常见认知误区需警惕

(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证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绿色封面的初级技能证、红色封面的高级技能证等,仅代表技能水平,不能作为上岗依据。例如:焊接人员持有“焊工职业技能三级证书”,但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仍属于无证上岗。

(二)培训合格证、行业协会证书≠特种作业证

各类培训机构发放的“培训结业证”“安全学习证”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格证,均不具备法律效力。企业不得以此作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凭证。

(三)特种设备操作证≠特种作业证

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叉车、起重机操作证等,仅适用于特种设备操作,与应急管理部门监管的“特种作业”分属不同范畴,不可混淆使用。

特种作业具有专业性强、危险性高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后果。据统计,近四成的生产安全事故与特种作业违规操作有关。对于工贸、危化等重点行业企业来说,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更是被明确列为重大事故隐患。抓好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对防范遏制重大事故、压减一般事故意义重大。

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同时倡导各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自查,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从业人员也要提高安全意识,自觉做到持证上岗、规范作业,共建安全、和谐的生产环境,为区域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天津经开区严查特种作业持证:这些“证”不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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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天津经开区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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