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省市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两年内(双外)
(一)受理条件
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并居住的,可以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在津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
无本人或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可以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需要说明的问题
1、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能够明确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档案材料等;
2、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该房屋具备落户条件的,须提交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落户手续时,须本人及相关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
4、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5、应届毕业生户口在原籍(未将户口迁到学校,无《户口迁移证》)的,须提交《居民户口簿》,由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6、此项业务为分局事权,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二)申请人须出具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受理户口告知单(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2、承诺授权书(由受理公安机关向群众提供);
3、《户口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省市院校毕业的需要到天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编号盖章(含改派);
7、《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名下合法产权住房落户的,须提交《不动产权证》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在本人稳定居住的合法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的,须提交《天津市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受理审批
由落户地分局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出具落户手续。
二、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生回津落户(毕业两年内)(单外)
(一)受理条件
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毕业生,户口已迁到外省市院校,毕业两年内回入学前原户口迁出地落户的,不再提供《报到证》,申请人可凭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人口管理服务大厅申报。
(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落户地房主、户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3、《毕业证》;
4、原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在人口信息系统中能查询到原迁出记录的,无须申请人提供)
如原户口迁出地不具备落户条件,申请在现家庭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拟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供家庭关系证明及房主同意落户书面材料。
5、拟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非本人名下房屋的,还需提供房主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迁移人与房主的家庭关系证明和落户地房主、户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受理审批
由落户地分局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审核、出具落户手续,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A、受理
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县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B、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并按照相关要求审核。
三、外省市生源、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津落户(单外)
(一)受理条件
外省市生源、本市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户籍已迁入本市学校集体户,本人或配偶、父母在本市具有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申请人可凭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或人口管理服务大厅申报。
(二)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3、房屋产权证明。非本人名下房屋的,还需提供房主同意落户书面证明材料,迁移人与房主的家庭关系证明和落户地房主、户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受理审批
由落户地分局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受理、审核、出具落户手续,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A、受理:申请人携带应提交材料到所属分局办理;市内六区到各分局人口服务大厅办理,环城四区及其它区县分局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到大厅办理,未设立人口服务大厅的分局,到所辖派出所办理。
B、审核:对于申请人提交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并按照相关要求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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