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积分落户网
发布时间:2022-11-04 08: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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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加分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分)、基本医疗保险(3分).失业保险(3分)、工伤保险(3分)、生育保险(3分);繳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分)、基本医疗保险(4分)、失业保险(4分)、工伤保险(4分).生育保险(4分)。
1.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
2.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8期。
二、连续居住加分
在本市租房居住(租赁住房),每年积6分。
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
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
申请人依法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办理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
1.申请人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以及居住证签注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2. 申请人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证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租房居住积分。
3.在本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自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积分。
4.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在查封、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期间等限制产权的住房不能积分;多套住房不累计加分:间一时段内,租房和购房居住不重复积分。
一、社会保险加分
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缴费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的,每年最高积22分,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分)、基本医疗保险(3分).失业保险(3分)、工伤保险(3分)、生育保险(3分);繳费满36个月的,自满36个月的下一月起,每年最高积28分,其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分)、基本医疗保险(4分)、失业保险(4分)、工伤保险(4分).生育保险(4分)。
1.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年限、异地转入的外省市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
2.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8期。
二、连续居住加分
在本市租房居住(租赁住房),每年积6分。
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
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
申请人依法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办理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每次积6分。
1.申请人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以及居住证签注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2. 申请人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证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租房居住积分。
3.在本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自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积分。
4.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在查封、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期间等限制产权的住房不能积分;多套住房不累计加分:间一时段内,租房和购房居住不重复积分。
那么北京居住证具体是如何办理的呢?为大家整理以下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市居住证申报要求,具体如下:(1)适龄儿童双方法定监护人(单亲家庭为一方)持有居住地址为海淀区的北京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限内,有效期限的起始时间应为2021年9月1日(不含)之前。
(2)北京市居住证上登记的居住地址应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材料”上的地址相一致。
北京市居住证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 来京人员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向所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2. 申请人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有效期已满5个月且不到7个月,同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换领《北京市居住证》。
申请北京市居住证,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2. 居住时间证明。本人有效期已满5个月且不到7个月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或者在京连续缴纳6个月(连续缴纳6个月的起止时间是指,申领当月的上上月前推连续缴纳6个月)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或者有效的工作居住证。
3. 证件照片。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4. 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1)若以《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作为居住时间证明︰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提供下列任一形式材料)
①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且有至少6个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②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于6个月的营业执照。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提供下列任一形式材料)
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②租住房屋的∶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③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连续就读证明包括:(提供下列任一形式材料)
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办理人选择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若现住地址与《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不一致,还须提供与所填现住地址一致的在京住所证明。
若以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或有效的工作居住证作为居住时间证明的,可按合法稳定就业申领居住证,纳税凭证或社保凭证或有效的工作居住证亦可作为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办理人还需提供在京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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