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9-18 11: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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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异地居住、正常死亡等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事项,应当以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等作为凭证,证书缺失时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或者由当事人依法办理公证,公安机关可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二、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的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的资料为依据,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公民变更更正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成份、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查询。对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办理;需查询历史档案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
(二)、注销户口证明
公民因死亡、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现役等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可以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对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办理;需查询历史档案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
在本市曾为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需要开具证明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向曾经同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查询。对能通过系统核实的,当场办理;需查询历史档案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
对《居民户口簿》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不予出具。
(四)、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经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案件调查结论,5个工作日内为被拐儿童出具身份证明。
(五)、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报案人或捡拾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受案地公安派出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为捡拾弃婴(儿童)出具报案证明。
(六)、非正常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向受案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七)、临时身份证明
对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且急需乘坐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以及入住旅馆、参加相关国家考试的人员,需要开具《临时身份证明》证明身份的,申请人可以向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实人员身份后当场办理。《临时身份证明》仅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以及入住旅馆、参加考试。
(八)、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1、我市公安派出所可受理本所户籍居民、在本所辖区内居住的外省市户籍居民、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实际办公住所地在本所辖区的单位提出的犯罪记录查询申请。
2、个人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以供核验身份;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居民户口簿》;外地户籍居民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时应一并提供《天津市居住证》(电子证);港澳台居民申请的,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申请时未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完成实有人口登记手续后可免予提交;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使用护照办理业务。
单位查询本单位员工或拟录取入职员工犯罪记录的,除提供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外,还应由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介绍信,在单位盖章的查询申请表中注明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中明确要求从业人员不得存在犯罪记录的禁止性规定条款,并提供被查询人系该单位在职人员、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或被查询人的授权材料)。单位查询本单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时不能提供明确法律依据的,不予受理。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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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天津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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