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9-18 10: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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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为您带来了天津落户政策:非婚生子女随母出生户口登记的相关内容,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了解,不清楚的朋友快来看看吧!
【办理程序】
出生户口登记,应当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1.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不满3周岁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本规范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年满3周岁、不满6周岁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报派出所长审核后办理。
3.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年满6周岁的,或未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逐级报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受理条件】
出生登记的一般原则
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我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户口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死亡登记。
婴儿国籍情况有疑议的,应当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进行国籍认定。
非婚生子女随母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由母亲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出生登记申请(包含非婚生育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
3.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非婚生子女随母亲落户但登记姓名选取父亲姓氏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由父亲到场申请并提供其居民身份证。
特殊情形 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对应上述条件提交材料外,还应按下列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1.父母双方均为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其所生子女可以申请在所属部队集体户办理出生户口登记,还应当提供父母《军官证》以及所属部队开具的同意落户声明;可以申请父母名下合法产权住房单独立户,还应当提供父母《军官证》以及落户地房屋产权证明;可以申请随本市(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供父母《军官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内部核查的不需当事人提供)。
2.父母一方为因服现役在我市注销户口的军人、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其所生子女可以申请随本市(外)祖父母落户,还应当提交现役一方《军官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内部核查的不需当事人提供)。
3.我市普通高等学校的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应当在该子女的(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还应当提交户主居民身份证、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内部核查的不需当事人提供)。
4.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另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凭单位同意落户声明可以随单位集体户一方落户;双方或一方为本市人才集体户,在津租赁房屋居住且登记备案超过6个月的,可以迁移至居住地社区公用(集体)户后按相应情形办理出生登记落户。
5.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提交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6.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年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经社区民警调查走访(至少选取居村委会、见证人、邻居各一人),核实未落户具体原因,并由我市刑侦部门DNA打拐比对排除(自行鉴定确认亲子关系的除外),逐级报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7.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年满18周岁的,还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走访(至少选取居村委会、见证人、邻居各一人),核实未落户具体原因,逐级报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8.对未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出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对确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提供亲子鉴定证明以及分娩记录等能够证明出生时间的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出生事实,并内部查询出生前后父母的出入境记录排除在国外出生,逐级报公安分局审核后办理。
【办公时间】
1.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户口和身份证业务窗口,办公时间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一窗通办”派出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其他各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办公时间:每日9:00-17:00,节假日不休息。
【办理地点】
新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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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天津市公安局
原文网址:https://ga.tj.gov.cn/bmfw/bszn/renkou/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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