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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落户最新政策2023官网文件:关于建立“社区集体户”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天津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6-20 10:30:02 阅读量:

按照公安部提出继续推出便民利民举措的要求,为创新户口登记管理,切实解决部分群众因无本人名下住房落户困难的突出问题,户政处决定,建立“社区集体户”管理制度。下文为各位带来天津落户最新政策2023官网文件:关于建立“社区集体户”管理制度的通知的相关内容。

一、“社区集体户”的设立原则

(一)按需设立。

各分局户政科要指导派出所根据辖区实际状况和需求设立“社区集体户”。

(二)实地登记。

以派出所办公用房地址登记“社区集体户”不得使用虚拟地址。

二、“社区集体户”的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在“社区集体户”落户:

(一)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人员;

(二)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无处落户的人员;

(三)居住在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的人员;

(四) 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注意:社区集体户是天津市公安局于2012年推出并实行的管理制度,

派出所可根据辖区实际状况和需求,在本派出所办公用房地址上建立“社区集体户”,解决无房群众的落户问题。

但当时可登记“社区集体户口”的人员范围较窄,而且在管理中,“对批准入户的人员,在办理户口登记时,统一使用‘社区集体户’地址立户,按照‘家庭户’模式打印居民户口簿”;“在办理入户登记时,应在系统和《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记载‘社区集体户’人员的‘本市县其他地址’(实际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社区集体户”的落户程序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已购置房屋或具备迁移户口条件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上述第 2、3 条对刑释解教人员适情提供。

(二)申请人提供的基本材料中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

1、刑释解教的申请人须提供释放单位签发的《释放证明书》(副本)或劳动教养管理单位签发的《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 正本)或其他释放证明;

2、房屋出售、拆迁的申请人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凭证;

3、法院判决户口迁出的申请人须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离婚的申请人须提供离婚证明;

5、存在家庭矛盾的由民警提供调查报告;

6、居住在公租房的申请人须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流程

1、刑释解教等人员应当向原户口迁出地或注销地派出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无处落户的人员,应当向现户籍地派出所 (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居住在公租房的人员,应当向现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4、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派出所 (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告知其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对证明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民警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提出是否予以入户的意见,报派出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5、经派出所 (人口服务管理中心 )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入户后,办理落户手续。

四、“社区集体户”的日常管理

(一)“社区集体户”只能选择一个实有地址,并根据不同的落户条件分类管理;

(二)要确定专人管理“社区集体户”,做好户内人员的户口登记、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申、换、补领等工作;

(三)经批准落户“社区集体户”的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统一使用“社区集体户”地址立户,按照“家庭户”模式打印居民户口簿;

(四)在办理入户登记时,应在系统和《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记载“社区集体户”人员的“本市县其他地址”和联系方式。

(五)派出所每半年对“社区集体户”进行清理,一旦发现“社区集体户”人员因购置房屋、结婚、退出公租房等原因具备户口迁移条件,可按照其书面承诺,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予以冻结或强制迁移。

五、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户政科要根据“社区集体户”设立与日常管理要求,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确保各派出所“社区集体户”管理工作规范运行。

(二)各派出所应严格执行“社区集体户”的设立和落户条件规定,杜绝不符合“社区集体户”入户条件人员落户“社区集体户”的情况发生。

(三)各派出所以往为解决困难群众落户问题,使用虚拟地址或其他地址立户办理的户口,要集中清理,对确需保留的统一归入“社区集体户”内。

(四)户政处将严格检查指导,对不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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