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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职称评定条件

来源:天津积分落户网 发布时间:2022-02-08 09:40:14 阅读量:

  【导读】天津市职称评定条件(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来了,天津积分落户网消息,天津市发布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对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职称评审条件具体规定,快来看看吧~

  一、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四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近1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三、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

  3.近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1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2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1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2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1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2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5000字及以上)。

  四、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任三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3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具备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力。

  3.近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三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三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工作能力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一定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3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2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4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2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3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2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3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万字及以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响应援藏、援疆、支边或行业互助号召,在艰苦边远或行业发展滞后地区工作1年以上。

  2.担任中国公证协会理事以上职务或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

  3.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经2名在职一级公证员推荐,并取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同意。  

  五、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任二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5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

  3.近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二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二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7.工作能力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理论研究能力强,取得相当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4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4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8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2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4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3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4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2万字及以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响应援藏、援疆、支边或行业互助号召,在艰苦边远或行业发展滞后地区工作1年以上。

  2.担任中国公证协会理事以上职务或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

  3.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5项以上,经2名在职一级公证员推荐,并取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同意。  

  六、有关说明

  (一)参与,是指项目(论著、报告)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员(作者)中排前3名。

  (二)主持或项目负责人,即主持该项目的人,或位列项目成员第一的人。

  (三)论文,是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四)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类别代码F)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出版物。

  (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六)本标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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