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新闻网,北方人才网
发布时间:2023-08-09 15: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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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获悉,为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天津市人社局配合市人才办出台了《天津市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试行)》,助力“海河英才”来津创新创业,服务天津经济高质量发展。下文就为各位带来天津人才落户政策解读: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助力“海河英才”来津创业的相关内容。
天津人才落户政策解读:《天津市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试行)》
《办法》从五个方面推出了12条扶持政策。一是在公寓筹集上,围绕促进产城融合,以盘活现有闲置楼宇为主、适度新建为辅,多渠道筹集房源,满足人才住房需求。二是在认定条件上,明确人才公寓应满足具备日常生活、居住条件,消防、安全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实现封闭管理等条件。三是在认定程序上,明确了申报、初审、评审、认定四个环节。四是在入住对象上,明确为“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引进的人才,公务员、选调生及事业单位招录的人才,引进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五是在政策支持上,提出了人才公寓在用地规划、水电暖价格、消防验收、资金补助等6项扶持政策。
政策在四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对新建、改建人才公寓给予支持。《办法》明确,符合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相关规定,且兼容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新建、改建人才公寓,可不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办法》规定,对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的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二是降低用水用电用热费用支出。《办法》明确,人才公寓用电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用水、用热执行居民价格标准。三是明确消防安全、验收标准。《办法》规定,人才公寓分别按照宿舍、酒店、住宅标准进行设计和监管,包括消防安全标准和验收标准,为我市人才公寓发展扫除了制度性障碍。四是给予资金支持。《办法》明确,从认定后运营满1年的人才公寓中,每年评选5至10家,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
市人社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人才公寓认定支持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来津人才提供安居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向人才供应的租赁性住房,分为宿舍型、酒店型、住宅型三种类型,分别按照宿舍、酒店、住宅标准进行设计和监管。
第三条 人才公寓通过改造现有房、转化保障房、租购商品房、新建公寓房等多种渠道筹集。
(一)改造现有房。选择部分蓝白领公寓,或具有一定规模的酒店、商业办公用房、厂房,完善相关配套后,改造一批作为人才公寓。
(二)转化保障房。在保障性住房中,安排一批作为人才公寓。
(三)租购商品房。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租赁、购买一批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
(四)新建公寓房。通过政府筹建、用人单位自建、市场兴建等方式,建设一批人才公寓。
第四条 人才公寓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保障居住,一般按照不超过房屋租赁市场租金70%的标准,提供给人才使用。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管理人才公寓工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认定人才公寓工作。
第六条 人才公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日常生活、居住条件;
(二)消防、安全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实现封闭管理。
第七条 认定人才公寓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各区人社局收集整理本区人才公寓认定需求,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人才公寓申请表;
2.人才公寓房型图和房屋分布图;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房屋消防验收合格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租赁房需出具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
(二)初审。各区人才办牵头,人社部门、公安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急部门等参加,对申请人才公寓房屋进行勘察和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由区人才办上报市人才办。
(三)评审。成立由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应急局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由市人才办牵头组织评审验收。
(四)认定。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认定为天津市人才公寓,并加挂牌子。
第八条 人才公寓入住对象应当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引进的人才;
(二)公务员、选调生、事业单位招录的人才;
(三)引进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九条 人才公寓支持政策
(一)新建、改建宿舍型、酒店型人才公寓,规划按照非居住类用地进行审批,经评审,需要考虑教育、医疗卫生等配套设施的,由属地区政府统筹解决。新建、改建住宅型人才公寓,规划按照居住用地进行审批,执行居住区配套标准。
(二)新建、改建人才公寓,符合我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相关规定的,且兼容比例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可不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三)人才公寓新增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的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四)人才公寓用电价格参照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用水、用热价格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五)人才公寓租金与市场租金差额部分,由各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各区也可以采取奖励引进的形式,资助人才租住公寓。
(六)人才公寓运营1年后,组织综合评定,根据运营情况,每年评选5至10家优秀人才公寓,按照100万、200万、300万三个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主要用于人才公寓设施配套、升级改造、物业管理、租金补贴、平台建设等。
第十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公寓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一网通办。
第十一条 建立人才公寓筹建工作通报考核机制,将人才公寓纳入各区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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