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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人社 发布时间:2022-12-10 17:50:00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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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附2022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与技能职业工种(工种)对应指导目录。详情如下: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2〕2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民团体、高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制造业立市和人才强市战略,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拓展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58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价

(一)扩大评价范围

1.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价的范围扩大为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8个职称系列。

2.高技能人才可按报考条件要求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其中,通过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以考代评”职称系列(专业)国家统一考试的,可由用人单位进行聘任,实行副高级考评结合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行聘任。通过非“以考代评”职称系列(专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可由用人单位按本市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文件规定进行聘任。

3.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与技能职业(工种)对应指导目录(2022版)》(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申报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称系列的评价。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基本条件。具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可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查询,下同)的技能人才,在现工作岗位近3个年度考核合格,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相应系列职称申报条件,均可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价。

2.学历和资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的高技能人才须具备本市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审规定的学历、资历要求。建立技能人才学历比照认定制度,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的,可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高技能人才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能工作的任职经历,可累计为专业技术工作任职资历。

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的,可由单位自主聘任相应系列初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取得特级技师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5年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3.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高技能人才职称评价应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首位,引导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价的代表性成果。对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限制性要求。对技术技能型人才,要注重评价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和贡献;对知识技能型人才,要注重评价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能力。

4.破格条件。对长期坚守生产一线岗位,具有高超技艺和一流业绩水平、为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通过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天津市技术能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可破格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举荐盟内业绩突出的高技能人才申报。

对中华技能大奖、“海河工匠”获得者、通过评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或经本市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可由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破格评审认定副高级职称或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金、银、铜牌选手及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的选手,可以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各职称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职称评审委员会,综合采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面试答辩、竞赛选拔等多种方式评价高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对高技能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2.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应吸纳一定比例的高技能人才,并在制定评价标准时广泛征求高技能人才意见。

3.支持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将符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纳入本单位职称自主评审。

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一)明确评价范围

取得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助理级以上职称,在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在本市就业的自由职业的、新就业形态从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可以按照《指导目录》,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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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评价标准

1.基本条件。符合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均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相应职业(工种)晋级评价。

2.资历条件。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须具备技能评价规定的资历要求,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任职经历,可累计为技能工作任职资历。

取得本专业助理级职称满1年,可申报高级工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满1年,或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取得本专业正高级职称满1年,或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相应技能工作满5年,可申报特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天津职业技能提升指导

3.破格条件。具有相应职业(工种)技能等级水平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对具有中级、副高级职称并获得纳入本市计划的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或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评价认定为高级技师。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海河工匠”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相应专业技能工作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全国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的专业技术人才,或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获得者的指导教练(1人),可申请特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注重操作技能考核和实际工作业绩,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和论文(技术小结)答辩。

2.具有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破格申报或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的标准条件,经备案后实施。

3.申报的职业(工种)范围可参考《指导目录》,根据专业技术人才实际的工作岗位和年限进行确定。

4.申请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可向相关行业鉴定机构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向经市人社部门备案公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申请。职业技能评价信息以国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公示为准。

三、加强评价制度与用人制度衔接

(一)高技能人才依据技术技能水平自愿参加职称评审,鼓励取得职称的高技能人才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企业应建立内部技能岗位等级与管理、技术岗位序列相互比照,专业技术岗位、经营管理岗位、技能岗位互相衔接机制。对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工资福利、评优评奖、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分别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海河工匠”评选。

(二)用人单位应研究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职业发展规划,可通过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股权期权激励,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方式,按实际贡献给予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切实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

(三)鼓励用人单位优先聘用技术技能“双师型”人才。

(四)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通过贯通改革取得的相应职称等,不与转岗直接挂钩,其岗位聘用按照事业单位聘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保障

(一)精心组织实施。建立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是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的重要举措。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二)强化监督指导。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把两类人才职业发展贯通作为加强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严格程序,精准实施。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法手段及未按规定程序取得的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一律取消,并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三)营造良好氛围。市、区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要认真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工作,引导两类人才积极参与贯通。注重收集宣传两类人才贯通的典型经验,营造支持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附件: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与技能职业(工种)对应指导目录(2022版).docx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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