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积分落户网
发布时间:2023-04-26 10:5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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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完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规〔2021〕13号)中“居住”指标的有关内容调整。而这,就是咱们今天要说的2023天津积分落户分值表(二)居住指标、分值与相关内容。
2023天津积分落户分值表(二)居住
指标内容:
将“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
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
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
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
调整为“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满一年积10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
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
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图解)

点击了解:天津积分落户分值表(二)居住问答
备注:
1.申请人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以及居住证签注计算积分的时间,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2申请人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赁备案证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租房居住积分;
3.在本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自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积分;
4.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在查封、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期间等限制产权的住房不能积分;多套住房不累计加分;同一时段内,租房和购房居住不重复积分。
天津居住证积分住房审核申报指南
行服务主体名称: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行政服务事项名称:
居住证积分入户住房审核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
2、《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新版)
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凭自有住房积分的,如在2020年4月2日(含)以前的自有住房,申请人可以按《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按年累积积分,或按《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18]26号)一次性积满40分。申请自有住房积分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
(二)申请人居住证正反面扫描。
(三)凭不动产权证申请积分的,同时需提供《天津市不动产权证》(或《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屋所有权证》)证载信息页扫描。
(四)凭购房合同(协议)申请积分的,同时需提供在天津市房屋交易管理系统网签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主合同页(第一页至双方签字盖章页)扫描、购房契税完税证明扫描。
(五)申请人与其他人(夫妻、父母、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需提供《天津市不动产共有权证》(或《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屋共有权证》)同时需提供申请人与其他共有人关系证明材料。
二、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租赁住房积分的,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
2.申请人居住证正反面扫描。
3.住房租赁合同所有页面扫描。
4.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扫描。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在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网站申请,上传上述材料;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进行积分,不符合加分条件的,进行人工审核。
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无
窗口及联系电话:
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居住证积分管理服务143号窗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咨询电话:24538088
投诉地址及电话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4538762
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
邮政编码:300161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大家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天津积分落户相关信息,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如想快速落户,可通过 【在线咨询】跟本站落户指导老师沟通,将一对一为您解答相关落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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