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11-24 1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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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关指标分值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完善我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规〔2021〕13号)中“居住”指标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将“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调整为“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满一年积10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本调整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
2022年11月23日
原公告截图:

政策解读:
自有住房如何计算居住证积分
(一)是否所有房屋都能积分?
答:1.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建设,用途为住宅、居住型公寓的房屋,可以积分。用途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等合法权属证明载明用途为准。
2.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不能积分。
3.存在异议登记、限制转让(附有违法建筑等)等限制产权交易的住房不能积分。
4.提出申请时自有住房已出售的不能积分。
(二)本人产权和共有产权住房如何积分?
答:1.申请人单独购买或通过继承、受赠单独所有的住房(即本人产权住房)可以积分。前者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以下简称“契税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以下简称“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后者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2.申请人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作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买受人”购买的住房或已办理共有权人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即共有产权住房),可以积分。前者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后者自《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3.申请人以配偶婚前所有权的住房申请积分,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共有情况”载明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以婚后用配偶名义购买的住房申请积分,无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
4.申请人以父母(子女)所有权的住房申请积分,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共有情况”载明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核发日期开始积分。
5.申请人以未成年子女单独所有或多名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住房申请积分,无需办理共有权人登记手续,自“契税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的“(契约)合同成立日期”开始积分。
6.除配偶、父母、子女之外,还有其他共有产权人的住房不能积分。
(三)住房积分如何计算?
答:1.申请人购买的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按住房所在区域给予一次性加分。
2.按年度计算以月为单位,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计算。自有住房积分=月自有住房分值×拥有住房时间。
拥有住房时间的起始时间依上述各条款情形计算,终止时间以积分截止日期计算。
3.申请人同时拥有多套住房的,按一套住房积分。
(四)2020年4月2日以前的自有住房如何积分?
答:2020年4月2日(含)以前的自有住房,申请人可以按《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关指标分值的通知》(津发改社会规〔2022〕4号)规定进行积分,或按《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18〕26号)一次性积满40分。公安部门不再对落户地区导向分值进行打分。
(五)哪些房屋权属证明也可作为积分凭证?
答:《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均可作为凭证,并以相应证载信息计算积分。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关指标分值这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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