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1-07 13:36:38 阅读量:人
宝坻区栏目为您分享:为了更好落实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精神,服务引滦输水水源高水平保护,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编制了《天津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宝坻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2日至2024年12月1日。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并请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
通讯地址:宝坻区生态环境局(宝坻区建设路159号)
联系人:卢汉东
电话:022-29246254,电子邮箱:bdqsthjj04@tj.gov.cn
附件:1.《天津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2.《天津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
天津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
引滦入津工程是从潘家口水库引水,经大黑汀水库抬高水位,由分水枢纽闸送入引滦总干渠,穿越引水隧洞,经黎河入于桥水库,以下接引滦暗渠、引滦明渠,至尔王庄水库,再通过暗渠供水至宜兴埠,全长234千米。宝坻境内引滦工程包括引滦专用明渠和尔王庄水库,是辖区内重要的地表饮用水输送与调蓄工程。工程北起蓟运河左堤上的九王庄闸附近的引滦暗渠出口,南至北京排污河倒虹进口闸,全长54.18千米。途经霍各庄镇、方家庄镇、钰华街道、潮阳街道、郝各庄镇、周良街道、牛家牌镇、大白庄镇和尔王庄镇等9个街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引滦工程(宝坻段)已于2018年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津政函〔2018〕89号)。
引滦明渠为专用输水渠道,全程护砌,渠堤堤顶标高高于地面高程,全程进行护网封闭管理,无汇流、无排口。依据环境部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引滦明渠可不设二级保护区。在2018年水源保护区划定最初方案划分时,引滦明渠段末设二级保护区,划分方案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过程中,市水务局不同意该方案,提出明渠一级保护区外增加500米纵深作为二级保护区范围。经协商,宝坻区同意市水务局意见,最终形成目前批复的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一、优化调整的理由
除水源本身外,引滦宝坻段水源面临的主要环境风险是与明渠交叉或贴近的河流(倒虹吸)、交通道路的突发环境问题,而该类问题无法通过扩大沿线纵深保护区范围来解决。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过大带来诸多问题,环境综合整治分散不集中,环境保护投入大而收效甚微,对饮用水水源未起到明显的保护与改善作用。同时,沿54.18千米明渠两侧各500米纵深的二级保护区范围由于严格限制,在产业准入上,实际与一级保护区的管理无异,与地方发展矛盾凸显,限制地方经济发展。
宝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源的保护和城市发展相协调的问题,积极寻求保护与发展双赢的解决出路,确保经济发展的同时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为落实宝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精神,服务引滦输水水源高水平保护,借鉴武清/北辰引滦明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经验,开展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工作十分必要。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不仅有利于释放地方发展空间,振兴乡村经济,缓解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问题,而且通过方案中针对性保护措施将更有利于实现引滦水源高水平保护。
二、调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三、划分方案
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为技术划分依据,以现状调查与评价数据为基础,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耕地、生态等各项保护措施,形成引滦水源保护区(宝坻段)优化调整方案。方案如下:
优化调整后,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37.36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20.01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约0.42平方公里,准保护区面积16.93平方公里。水源保护区范围描述如下:
(一)引滦明渠
一级保护区:明渠上开口以内及上开口往外50米范围,其中九王庄、高八庄、岔古、东田五庄、尔辛庄、阎皮庄等村段以及与明渠并行的宝白公路、九园公路段以明渠管理范围(现有围网或围墙)为界。局部段上开口以外50米范围小于明渠管理范围(围网位置)的,则以管理范围(围网位置)为界。
二级保护区:不设置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延150米范围。
(二)尔王庄水库
一级保护区:水库明渠侧同引滦明渠一级保护区。无明渠侧为水库截渗渠内坡肩以内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库明渠侧同引滦明渠,无二级保护区。无明渠侧为一级保护区外延50米。
准保护区:明渠侧同明渠准保护区;非明渠侧为二级保护区外延150米。
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拐点坐标见表1,区划方案图见附图。
表1 重要拐点坐标(CGCS2000坐标)
四、优化调整前后对比
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前后对比见下表。
表2 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前后对照表
五、水源保护区整治要求
(一)一级保护区相关法规制度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按照《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n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n 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n 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n 饲养畜禽、水产养殖和擅自放生水生生物。
n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的方法以及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
n 组织或者进行游泳、垂钓、水上体育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n 开办旅游观光、游船游览等活动。
n 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采砂、取土等。
n 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公园、旅游景区、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一级保护区内的整治要求如下:
n 保护区内不存在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n 保护区内无工业、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工业排污口拆除或关闭,生活排污口关闭或迁出。
n 保护区内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拆除或关闭。
n 保护区内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
(二)二级保护区相关法规制度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按照《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n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存贮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工程设施。
n 向城镇污水管网以外排放污水、工业废水。
n 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n 乱砍滥伐树木,破坏植被,擅自采砂、取土等。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存贮液体化学原料、油类或者其他含有毒污染物物质的工程设施,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二级保护区内的整治要求如下:
点源整治
n 保护区内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
n 保护区内无工业和生活排污口。保护区内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后引到保护区外处理排放,或全部收集到污水处理厂(设施),处理后引到保护区下游排放。
n 保护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n 保护区内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无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防渗漏措施。
n 保护区内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关闭。
非点源控制
n 保护区内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n 保护区内分散式畜禽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
n 保护区水域实施生态养殖,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
n 农村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n 居住人口大于或等于1000人的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实行管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足1000 人的,采用因地制宜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处置。
流动源管理
n 保护区内无从事危险化学品或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无水上加油站。
n 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健全。
n 保护区内有道路、桥梁穿越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线路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
n 保护区内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及其他穿越保护区的流动源,利用全球定位系统等设备实时监控。
(三)准保护区相关法规制度要求
根据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编著的《水污染防治法解读》解释:“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法释义及实用指南》释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的准保护区,既要保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还要进行建设,发展当地的经济,提高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环境部2019年《关于明确准保护区到底是不是保护区的回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因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畴。准保护区虽不属于水源保护区的范畴但管理上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
1. 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
n 第六十七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n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n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2.饮用水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n 第十一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n 第十二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分别遵守下列规定:“三、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n 第十八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废弃物。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三、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源。
n 第十九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三、准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站,因特殊需要设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当补给源为地表水体时,该地表水体水质不应低于《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GB5084-8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合理使用化肥;保护水源林,禁止毁林开荒,禁止非更新砍伐水源林。”
六、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以及《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结合当前资料收集及污染源调查情况,对优化调整后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提出以下措施。同时,建议保护区划定后,尽快开展保护区内污染源详查,提出更为具体、详细的整治设计方案。
(一)一级保护区整治措施建议
n 消除引滦明渠上架桥梁安全隐患,穿渠生产桥设置限宽限高,防止桥梁发生危险。生产桥两侧设置雨水导流槽,雨水排往周边农田渠道。新建桥梁应该当关注对滦河产生污染的风险防范。穿渠公路桥应当设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
n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提高公众的安全警示防范意识和对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意识。在保护区周边等地区,加强禁止使用化肥、农药的宣传,提高农民保护水源地自觉性。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防护设施。
(二)二级保护区整治措施建议
n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用量和种类,推进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配方肥、专用肥、环保型、缓稀型等新型高效肥料的使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建议地方支持发展生态渔业建设。
(三) 准保护区整治措施建议
n 贴近明渠村庄全面采取雨污分流措施,禁止农村生活污水随雨水进入河道;改造农村旱厕,采取防渗措施防控粪污进入地下水。
n 结合实际情况,贴近明渠村庄建设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由污水运输车定期将污水运送至保护区外污水处理厂处理或排放(污水运输过程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好风险防范)。
n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置。加强垃圾收集管理,改善卫生条件,严禁垃圾液外流,并做好防止垃圾桶周边的防渗和防渗液随雨水入明渠情况的发生。
n 贴近宝白公路段(潮白新河至林大路)实施交通管制,要在出入口及沿线重要地段设立明显标志,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物质车辆经过。运输粪便、生活污水的车辆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n 加强垃圾收集管理,改善卫生条件,严禁垃圾液外流,并做好防止垃圾桶周边的防渗和防渗液随雨水入明渠情况的发生。准保护区内不得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不得堆放各类垃圾。
n 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散养农户养殖圈舍应做到养殖废物全部资源化利用,禁止粪污随意堆放。
n 运送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的车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道路宝白公路、九园公路通行时,要加强监管,预防危险化学品泄露至明渠,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为防止化工用品车辆(主要为液体)在此范围侧翻造成水体污染,在靠近明渠一侧设置防撞护栏、导流槽,并按需求设置应急池,提高水源地的水质安全水平,确保污染影响范围最小。具体设计位置及工程需进一步论证。
n 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表3 准保护区污染源清单及综合整治/管控措施建议
《天津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说明
一、编制背景
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范围过大带来诸多问题,环境综合整治分散不集中,环境保护投入大而收效甚微,对饮用水水源未起到明显的保护与改善作用。同时,沿54.18千米明渠两侧各500米纵深的二级保护区范围由于严格限制,在产业准入上,实际与一级保护区的管理无异,与地方发展矛盾凸显,开展天津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工作十分重要。
二、目的及意义
本《方案》旨在确保经济发展的同时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不仅有利于释放地方发展空间,振兴乡村经济,缓解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问题,而且通过方案中针对性保护措施将更有利于实现引滦水源高水平保护。
三、方案内容
《天津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要求和规范,紧密结合实际,以现状调查与评价数据为基础,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耕地、生态等各项保护措施,形成引滦水源保护区(宝坻段)优化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划分方案
优化调整后,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37.36平方公里,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20.01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约0.42平方公里,准保护区面积16.93平方公里。
2.优化调整前后对比
引滦(宝坻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前后的范围和面积进行了对比。优化调整前一级保护区面积20.47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53.61平方公里。总面积:70.48平方公里;优化调整后一级保护区面积20.01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0.42平方公里,准保护区面积16.93平方公里。总面积:37.36平方公里。
3.水源保护区整治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相关法规制度要求进行了描述。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提出了整治要求。
4.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建议
对一级保护区整治提出了穿渠生产桥设置限宽限高,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提高公众的安全警示防范意识和对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建议。
对二级保护区整治提出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发展生态渔业等建议。
对准保护区整治提出了贴近明渠村庄全面采取雨污分流、改造农村旱厕,建设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等措施;贴近宝白公路段(潮白新河至林大路)实施交通管制,在出入口及沿线重要地段设立明显标志等措施。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
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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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天津市宝坻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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